根据《餐饮业食品卫生管理办法》可以总结出以下标准:
1、厨房的最小使用面积不得小于8平方米;、
2、墙壁应有1.5米以上的瓷砖或其他防水、防潮、可清洗的材料制成的墙裙;
3、地面应由防水、不吸潮、可洗刷的材料建造,具有一定坡度,易于清洗;
4、配备有足够的照明、通风、排烟装置和有效的防蝇、防尘、防鼠以及污水排放和符合卫生要求的存放废弃物设施。
5、配有专用冷藏设施、洗涤消毒和符合要求的更衣设施,室内温度不得高于25℃。
6、需要熟制加工的食品应当烧熟煮透,其中心温度不低于70℃。加工后的熟制品应当与食品原料或半成品分开存放,半成品应当与食品原料分开存放。
7、在烹饪后至食用前需要较长时间(超过2小时)存放的食品,应当在高于60℃或低于10℃的条件下存放。需要冷藏的熟制品,应当在放凉后再冷藏。
8、奶油类原料应当低温存放。含奶、蛋的面点制品应当在10℃以下或60℃以上的温度条件下储存。
9、操作人员必须穿戴洁净的工作衣帽,并将手洗净、消毒;
10、凉菜间必须每天定时进行空气消毒;
11、洗刷餐饮具必须有专用水池,不得与清洗蔬菜、肉类等其他水池混用。
12、冷藏:指为保鲜和防腐的需要,将食品置于0℃以上较低温度条件下贮存的过程,冷藏的温度一般在0~10℃之间。